1 总则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正确选择配置气体消防设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中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设计。
1.0.3 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采用气体消防设施的场所不断增多。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正确选择配置气体消防设施,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减少火灾损失,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程涉及的气体消防设施,包括七氟丙烷、三氟甲烷、六氟丙烷等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IG-01、IG-55、IG-100、IG-541等IG系列纯天然气体类气体灭火系统及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1301、1211、2402等卤代烷类气体灭火系统,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以及气体灭火器等充装气体灭火剂的各种防火灭火设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中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配置设计。
1.0.3 本规程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辅助和补充。所以,在建筑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过程中,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上述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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